自治区公布一批电瓶车违法典型案例
栏目: 荣誉展示 来源:bob盘口    发布时间:2025-04-14 22:26:53

  2024年6月25日,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库车市某电动车配件销售部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店内销售的某牌电瓶车共计7辆,其中1辆型号为TDT227Z的电瓶车鞍座长度为500mm,不符合GB17761-2018《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中“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要求;其余6辆型号为TDT18Z的电瓶车合格证图片与实物不相符。经函询认证机构确定,上述两款共7辆电瓶车与机构认证产品不一致。

  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2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某电瓶车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店内销售的1辆电瓶车重量为76.9kg,不符合GB17761-2018《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中“装配完整的电瓶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的要求。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瓶车,并罚款1799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独山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独山子区某电动车店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店内销售的1辆电瓶车装配有5节电池,每节电压12V,总电压共60V,不符合GB17761-2018《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中“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的要求;鞍座长度实际达470mm,不符合GB17761-2018《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中“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要求。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瓶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法律法规,独山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4日,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阿图什市某电动车维修部正在对消费的人的电瓶车加装与合格证标准电压不符的锂电池。该维修部上述行为涉嫌非法改装电瓶车。经核查,当事人自2024年4月份开始从事为广大购买的人的电瓶车进行加装与合格证标准电压不符的锂电池电瓶改装的业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7日,富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摩托车修理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店内销售的7辆电瓶车鞍座长度为530mm,不符合GB17761-2018《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中“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要求。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瓶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富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瓶车,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罚款1.2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4日,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高昌区某电动车销售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店内销售的36辆电瓶车不符合《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法规,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